WTO与中国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简介

(一)WTO概况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英文缩写为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1948年开始生效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 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也是当今世界唯一处理国家或地区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已经拥有144个成员,成员的贸易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95%以上。

(二)WTO的基本职能

——制订和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规则。世贸组织通过协商,签署协议,为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世贸组织制定和实施的多边贸易规则涵盖面非常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自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通过8轮回合的多边谈判,各成员大幅度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了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程度,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发达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1948年的40%左右下降到目前的4%左右,发展中成员的平均关税也由50%以上下降到了14%左右。
  ——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按照世贸组织规定,成员之间发生贸易争端,可以提交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一旦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就具有强制力,不遵守裁决将要受到制裁。争端解决机制在保障协议实施以及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并以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WTO的具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

WTO的地位是: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WTO的组织机构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WTO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二、中国与GATT/WTO的关系

(一)谈判的基本过程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1948年4月21日,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临时适用议定书》,同年5月21日,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在未得到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情况下,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虽然中国指出这一退出决定是无效的,但由于受当时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中国未能及时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

随着中国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巨大经济成就,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日益紧密。从加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进一步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出发,中央于1986年作出了申请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决定。从总体上讲,自1986年7月11日中国正式向关贸总协定提出恢复我缔约方地位,到1995年以后我国提出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2001年11月12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复关”和“入世”的谈判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酝酿、准备阶段,时间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1986年7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为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作了思想和理论上的准备。1983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有关部门关于我国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报告。经过几年的酝酿、准备,1986年7月10日,我国正式提出了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申请。可以说,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艘确立的改革开放的方针,就不会有“复关”谈判。

第二个阶段是经济贸易体制审议阶段,时间从1987年2月至1992年10月。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因此,申请加入方需要全面系统地介绍其经济贸易体制、供缔约方审议,确定其经济贸易体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审议中我们要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中国到底是搞市场经济,还是搞计划经济。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改革始终是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前进的,但在一个时期,甚至到1991年,市场经济的概念还是一个禁区。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提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复关”谈判审议阶段的核心问题迎刃而解。1992年10月召开的第11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作出决定,结束对我国经济贸易体制的审议。这充分说明,“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取得的每一个重要进展,都与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密不可分。正是由于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才使谈判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第三个阶段是加入世贸组织的双多边谈判阶段,即:实质性谈判阶段,时间从1992年10月至2001年9月。这一阶段有两类谈判:一是双边市场准入谈判;二是围绕起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多边谈判。双边市场准入的谈判就是开放市场的谈判,多边谈判的主要工作是起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

在双边谈判过程中,共有37个成员提出与我们谈判。我们最主要的谈判方是美国,其次是欧盟。我们和美国的谈判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1999年11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亲自指挥下,经过连续6天6夜的艰苦谈判,中美最终达成了双边协议。之后,2000年5月,欧盟和我国正式达成了协议。2001年9月13日,我国又同墨西哥在日内瓦签署双边协议。至此,我国结束了所有双边市场准入的谈判。

2000年7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点转向多边谈判。多边谈判需要起草的文件,一个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及其附件,另一个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

多边谈判法律性、专业性强,内容复杂。在多边谈判中,我们始终坚持了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努力使多边谈判的结果不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不与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相抵触;努力使我们所作的承诺与世贸组织协议的原则和规定相一致;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的承受能力相一致。

经过1年的谈判,终于在2001年9月17日,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所有法律文件达成了一致,完成了多边谈判。

(二)谈判的主要内容

1、双边谈判的主要内容

双边谈判主要解决关税逐步降低,进口限制逐步取消,服务业逐步开放这三个问题。双边谈判的关键是我国能否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在一些方面可以享受不同与发达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特别是过渡期。例如信息产品,发达国家需在2000年将关税降为零,而发展中国家则可延长到2005年。

在谈判中,我国为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权利进行了艰苦的斗争。美国开始不承认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最后它不得不同意“以灵活务实的态度解决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也就是同意通过谈判,我国在实施义务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过渡期。经过9年的谈判,我国最终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就加入世贸组织后若干年市场开放的领域、时间和程度等达成了协议。到2005年,将我国关税总水平降为10%左右,逐步开放电信、金融、分销等服务贸易领域。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的最终结果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经过谈判人员的努力和斗争,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美国在谈判过程中满足了我国提出的一些最根本的要求。美国承诺给我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放弃一般保障条款(即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随时可以与我方中断世贸组织关系的条款),同意对放宽高技术出口限制作出适当表示,放弃要求继续对我国纺织品实行10年的配额管理、承诺在2005年1月1日前取消,同意对“特殊保障条款”和“非市场经济反倾销条款”提出取消时间表。

我国在双边谈判中坚持:在证券方面,不开放A股交易(即不开放资本市场);在寿险方面,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50%,不承诺外资拥有管理控制权;在增值电信和寻呼方面,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0%,不承诺外资有管理控制权;在电信服务关口局方面,所有国际电信业务必须经过中国电信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关口局;在音像服务方面,录音和录像的开放不包括出版和制作,电影院不允许外资控股,音像领域只允许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同时音像制品的输入和分销必须按我国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同时,我们也在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作出了一些让步,包括:对大豆,同意实行3%的统一关税;对植物油,同意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对五大塑料的关税,同意2008年降至6.5%;对汽车及其零部件关税,汽车关税2006年7月1日降至25%,零部件关税2006年7月1日降至10%;对增值电信和寻呼,同意加入后2年允许外资比例达到50%;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同意除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不做限制;对因特网和卫星服务,同意按增值电信和基础电信分别承诺因特网和卫星服务;对电影,承诺加入后每年允许进口20部分账电影。

2、多边谈判的主要内容

多边谈判主要解决了四类问题。一是中国承诺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透明度、国民待遇、统一性等;二是明确了我国在世贸组织相关协议,如农业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等协议中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三是世贸组织成员承诺取消对华歧视性贸易限制和措施;四是我国根据世贸组织要求进一步改革外贸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管理规定。

多边谈判的主要结果是:

1)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在多边谈判中,我们承诺遵守国民待遇、透明度、统一性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我们将通过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上述原则的实施。

2)司法审议。世贸组织成员的企业和个人,在与我进行经贸合作过程中,对我国有关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时所作出的决定或处理不服,可以到我国法院上诉。对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我们承诺在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履行有关司法审议的义务。

3)外贸经营权。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我国将取消外贸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登记后都可以获得外贸权,但指定经营产品除外。

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承诺遵守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取消政府强制规定,改用经济手段和其他手段要求外国投资者的外汇平衡和当地含量。

5)过渡期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经过谈判,美国最终同意经过一个过渡期,取消针对我国的带有歧视性的特殊保障条款和反倾销条款。

6)国营贸易(即进口贸易)。通过艰苦谈判,我国对一些重要产品保留了进口专营的体制。保留了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食糖和烟草7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指定经营管理。同时,参照我国目前实际进口情况,对非指定经营的比例作了规定。

7)取消了其他成员对我国产品的贸易限制。经过谈判,所有对我国维持贸易限制的世贸组织成员,都承诺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取消贸易限制。如欧盟同意,在2005年以前,全面取消保持了多年的对我国鞋类、陶瓷餐具等学派的数量限制,在过渡期还要增加我国产品的配额量。

8)农业国内支持。经过谈判,我国获得8.5%的农业国内支持,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维护了我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今后我国在扶持农业发展方面预留了较大的政策空间。

(三)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每一个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都全面反映在乌拉圭回合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当中。概括而言,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我国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各成员将逐步取消对我国的歧视性限制。我国可以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国际贸易,享受其他国家和地区开放市场的好处,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货物和服务出口。

——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我国货物进入各成员市场,享受与所有国(地区)学派相同的待遇;我国服务和投资进入各成员市场,也按照各成员在世贸组织中的承诺,享受与所在国(地区)企业相同的待遇。这有利于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与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与合作。

——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政治、经济事物中的作用,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世贸组织成员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纠纷,扩大我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回旋余地。

我国在世贸组织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非歧视原则。对进入我国的进口货物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对进入我国的服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将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承诺。

——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到2005年,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2000年的15.6%逐步降低到10%左右。逐步减少和取消对进口产品的许可证和配额等非关税措施。

——逐步开放服务贸易。有步骤允许外商进入我国电信、银行、保险、证券及分销等非关税领域。

——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实施统一、透明的外贸政策。接受世贸组织的有关审议。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按照逐步开放的原则,履行市场准入的义务,保留了一定的过渡期。对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内实行低关税,配额外实行高关税。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按时间和地域逐步开放,基础电信、寿险、证券、影院、汽车等行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外商投资比例。

 

三、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世贸组织与中国是相互需要的关系。没有中国参加的世贸组织是不完整的,甚至不能称之为世界性的贸易组织;加入世贸组织是我们自身的需要,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一致的”。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作为其成员享受相应的权利,从而有利于改善我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利于我国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趋利避害;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一,世贸组织在世界经济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成员的贸易量占全球的95%,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为我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加入世贸组织,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它的意义在于,和大国发生贸易摩擦,可以不通过双边渠道解决,而由相对中立的多边机构来裁决;判断对错的标准是世贸组织的规则,而不是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大国在谈判中处于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处在相对劣势的状况。

由于世贸组织具有的职能和作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可以通过获得其成员的资格,享受多边谈判的结果;可以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开放自身市场,获得进入其他国家市场的机会;可以通过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毫无疑问,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改善经贸环境,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关系的必然选择。

第二,加入世贸组织是我国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实践都证明,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能成功的,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趋势,我们就必须扩大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江泽民总书记深刻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谁也回避不了,都得参与进去。问题的关键是要辨证地看待这种全球化的趋势,既要看到它的有利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的不利的一面。这对我们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我们既要敢于又要善于参与这种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学会趋利避害,既要利用它提供的机遇与有利条件加快发展自己,又要清醒地认识和及时防范它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与风险。”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的主要表现就是贸易、投资自由化不断发展,而世贸组织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大力推进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这就决定了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进程中将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入世贸组织,将意味着我国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其动向,掌握其规律,趋利避害,加速实现我国的科技进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第三,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加入世贸组织,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世贸组织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原则、开放原则等,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根据这些原则,又通过谈判确定了许多具体的规则。这些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很多都是我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采纳或借鉴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遵循非歧视原则,就是对待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要一视同仁,在贸易政策上对待不同国家也要一视同仁,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经营提供了平等竞争机会;遵守透明度原则,一般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事先公布,不能通过内部文件管理对外经济贸易,有利于创造稳定的、可遇见的经营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实施开放市场原则,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相互开放市场,有利于我们进入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奉行公平竞争原则,应当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例如倾销补贴、低价竞销、恶性竞争、市场分割、行业垄断,有利于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创造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将对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加入世贸组织在为我国提供了重要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在一些方面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特别是我们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思维方式、管理模式都将受到冲击,我们熟悉的一些东西将会变成过去,我们陌生的东西要求我们尽快熟悉起来。而体制的健全与完善需要时间,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能会有一个“磨合”期,在“磨合”期内,有可能出现与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适应、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

当前,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值得各地方、各部门、各行业高度重视:

第一,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工作,归根到底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我们能否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机遇,赢得发展,关键取决于我们自己的努力。要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最根本的还是要发展自己,增强综合国力。我们能否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可能带来的挑战,是要看我们能否发展自身优势,增强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今后一段时间,是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步骤的关键时期,也是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各项工作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总体部署,描绘了宏伟的蓝图。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能否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作用,发挥多大作用,关键在于我们的经济实力。只要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不断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我们就能在世贸组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能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迎接挑战。

第二,抓住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经济结构正在经历一个深刻的调整过程。我们要抓住这次机遇,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走出去”战略,提高我国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确保加入世贸组织利大于弊。

第三,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法制建设。

对世贸组织和我国承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内尚属空白的,要加紧研究制定,需要修订、完善和补充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尽早颁布实施。各部门、各地方制定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都要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威性、统一性,不能自行其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透明度,凡属应该公布的一律在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

第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入世贸组织,政府管理体制和行为方式受到的冲击和挑战最为直接、最为突出。因此,政府部门在思想观念、管理体制、工作方式,办事效率等方面都要进行深刻变革。当前,要将规范政府行为放在重要位置,要依法行政。政府部门要依据公开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内部文件来行使管理经济的职能,不断完善行政环境。要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对现有的各种审批进行清理。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监督,从而规范政府行政权力,提高政府行政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减少行政腐败,克服官僚主义。

第五,做好对重要敏感领域的开放与监管工作。

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逐步开放电信、银行、保险、分销等服务贸易领域,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服务机构可能会大量进入,给国内有关企业带来严峻挑战,也给政府的监管带来新的课题。总的来说,服务贸易的开放必须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发展水平,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区别对待,有序进行。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乎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更需要认真做好应对工作。我国的农业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着较大差异。由于受到农业自然禀赋和生产规模等条件的局限,我国一些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如粮食等,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如水果、花卉、水产品、畜产品等具有价格竞争优势,我们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农业带来的挑战,同时抓住机遇,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但从根本上讲,能否有效抵御进口农产品的冲击,关键取决于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在立足当前的同时,还要着眼长远,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核心,不断深化农业政策和体制改革,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完善农业流通,财税体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全面提升我国农业的发展水平。

第六,加强世贸组织贸易争端的应诉和起诉工作。

我们要认真研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抓紧建立产业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立法,加强反倾销应诉和起诉工作,合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

第七,进一步加快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工作,人才是关键。要继续按照党中央和要求和部署,把人才培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前一阶段普及培训的基础上,加快培养精通世贸组织规则的专业人才,包括国际贸易专家、法律专家、谈判专家、反倾销专家等,以便处理好加入世贸组织后大量和复杂的涉外经济贸易事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广大知识青年,应通过各种方式,学习世贸组织知识,提高对世贸组织的认识水平和运用能力。(刘  勇)

思考题:

1、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2、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社会发展有哪些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