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试行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明确学籍处分规定 推行课外附加学分
本报讯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教务处出台了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对入学、请假、休学、退学、转专业、毕业等作了详细规定,对学分制作了具体说明。学分制适用于三年制和五年制后两年大专阶段的学生,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和绩点来计算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数量和质量。学生毕业前修完本专业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规定强调,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1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30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经自学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
另外,规定推行课外附加学分制,将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以上比赛名次及公开发表论文、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作为附加学分。
学分制学籍管理的试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理论知识、身心健康等方面全面发展,确保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学生记者 孙珍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