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教育系统二00二年度“四五”普法考试
试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人民;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1995年1月1日;
4、最惠国待遇; 5、多边; 6、3;
7、20; 8、18; 9、检察机关;
10、12;
二、不定项选择题:
1、AB; 2、AC; 3、ABCD; 4、ABD; 5、AC;
6、CD; 7、ABCD; 8、ABCD; 9、AC; 10、ACD。
三、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法定代理人: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简答题:
1、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退休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此外,还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聋、盲、哑和其他残废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部长会议、总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
3、(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数种犯罪行为。
五、案例分析:
1、(1)程序不合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本案不属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但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能由本院侦查人员执行;
取保候审是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如逮捕并无不当,不应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不应同时使用保证人和保证金保证。
(2)不正确。
七年有期徒刑适用的条件有两条: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二是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适用。
2、(1)不构成犯罪,王某未满14周岁,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以抢劫罪论处,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为王某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即以暴力劫取公私财务,而且已年满14周岁,应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重大刑事犯罪负刑事责任,而且构成抢劫罪,不必受抢劫数额的限制。
又因为王某虽年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人,因此,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3、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张某已着手实施其故意伤害行为,(持刀闯入女友家中,并声称要割掉女友的一只耳朵)。但是在其故意伤害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放弃了继续实行犯罪,并且其放弃犯罪行为是自动放弃,而不是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因此属于中止犯。
根据刑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张某并未对其女友的人身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因此,张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也应当免除处罚。即作有罪宣告,免于刑事处罚。